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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2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徐凤颖与赤峰市天华置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赤峰市天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2178号原告:徐某,女,198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赤峰市天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物流园区9号02021。法定代表人:于某,经理。原告徐某与被告赤峰市天华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2017年6月5日,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计65元(徐某已预交),由徐某负担。审判员  黎俊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昕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