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2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徐凤颖与赤峰市天华置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赤峰市天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2178号原告:徐某,女,198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赤峰市天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物流园区9号02021。法定代表人:于某,经理。原告徐某与被告赤峰市天华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2017年6月5日,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计65元(徐某已预交),由徐某负担。审判员 黎俊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昕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