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81民初1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阮海涛与蔡华锋、邱东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海涛,蔡华锋,邱东运,深圳市东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81民初1005号原告:阮海涛,男,1985年10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阳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世全,广东大众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华锋,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阳春市,被告:邱东运,男,1947年7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阳春市,被告:深圳市东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镇庄边村金庄园46号。法定代表人:楼东刚。原告阮海涛与被告蔡华锋、邱东运、深圳市东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阮海涛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阮海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海涛撤诉。案件受理费86元,减半收取计43元,由原告阮海涛负担。审判员 杨雄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吴勇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