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7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长志与广东吴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蒋树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普通执行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长志,广东吴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蒋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7328号申请执行人刘长志,男,汉族。被执行人广东吴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吴川市梅录镇人民东路,组织机构代码194670335。法定代表人杨康耀,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蒋树明,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深龙法山民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426665.29元(人民币,下同),案件受理费7218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629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广东吴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蒋树明银行存款440182.2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段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丘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