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81民初3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顺裕(龙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王顺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顺裕(龙海)混凝土有限公司,王顺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闽0681民初3045号原告:顺裕(龙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九湖工业区田墘村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58957660X1。法定代表人:蒋舒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文军、林勇柱,福建鹭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顺南,男,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原告顺裕(龙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顺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尚欠货款14165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3683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8166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顺裕(龙海)混凝土有限公司同意被告王顺南归还混凝土货款150000元,分三期还清(于2017年6月25日-2017年8月25日每月25日前各偿还50000元)。二、被告王顺南若逾期还款,视为全部到期,原告顺裕(龙海)混凝土有限公司有权就未还款部分申请强制执行,并就未还款部分按月利率2%计息(自2016年4月21日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三、原告顺裕(龙海)混凝土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4033元,减半收取2016.5元,由原告顺裕(龙海)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黄国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甘叶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