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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324民初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阿勒泰森茂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马世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巴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巴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勒泰森茂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马世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324民初323号原告:阿勒泰森茂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地区阿勒泰市北屯西大街富隆汽车市场5号。法定代表人:柳松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源,女,198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阿勒泰森茂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出纳,住北屯市西大街嘉鑫小区9号楼。被告:马世雄,男,1965年6月19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哈巴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勒泰森茂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马世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阿勒泰森茂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勒泰森茂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1.72元,减半收取计765.86元,由原告阿勒泰森茂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高美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凌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