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民辖终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开封光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孟彦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开封光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孟彦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民辖终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封光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开封市五福路**号。法定代表人:秦保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军,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彦妍,女,汉族,1971年8月8日生,住开封市龙亭区。委托代理人:孟彦丽,女,汉族,1974���2月15日生,住郑州市。上诉人开封光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2017)豫0205民初20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本案为房屋销售合同纠纷,依法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不动产所在地为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不属于因不动产引起的物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隶属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管辖,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杜 琦审判员 姬 凯审判员 樊利双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马韶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