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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23执2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与株洲万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龙华、贺建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陈龙华,贺建美,株洲万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3执21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攸县联星街道胜利社区建设路43。代表人朱卫清,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龙华,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被执行人贺建美,女,汉族,湖南省攸县人。被执行人株洲万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北路百益大厦综合楼701号。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龙华、贺建美、株洲万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除有商铺抵押给申请人外,其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但申请执行人要求不对上述商铺进行评估、拍卖并申请本院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文雅代理审判员  陈谷来代理审判员  周一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周 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