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03民初2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弘福珠宝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弘福珠宝有限公司,蔡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2959号原告:西安弘福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北段8号1幢1单元10305室。委托代理人:申浩琳,陕西明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建国,男,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弘福珠宝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西安弘福珠宝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弘福珠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弘福珠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701元减半收取计8850.5元,由原告西安弘福珠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 璘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寇蒙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