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财保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张某1、张某2继承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张某3,门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财保270号申请人张某1,男,1963年3月1日生,汉族,住高密市。申请人张某2,男,1963年3月1日生,汉族,住高密市。申请人张某3,女,1965年3月18日,汉族,住高密市。被申请人门某,男,1929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高密市。申请人张某1、张某2、张某3与被申请人门某析产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人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相应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门某(马相兰,已故)在银行存款2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卓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宫大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