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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执字第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邓爱兰、饶炉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爱兰,饶炉英,饶爱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邓爱兰,女,1967年4月出生,汉族,江西省广昌县人,现住广昌县,。被执行人饶炉英,女,1983年8月出生,汉族,江西省广昌县人,现住广昌县,。被执行人饶爱秀,女,1974年10月出生,汉族,江西省广昌县人,现住广昌县,。本院在执行邓爱兰申请执行饶炉英、饶爱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昌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广民初字第17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3月1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本案的执行过程:本院于2015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饶炉英、饶爱秀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本院通过四查被执行人财产,查实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履行款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执行费1127元未执行到位。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情况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小华审判员  孙智建审判员  胡才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上官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