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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5民初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原告徐洪云与被告赵士成、赵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洪云,赵士成,赵明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5民初521号原告:徐洪云,男,196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牡丹江市西安区。被告:赵士成,男,195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告:赵明明,男,198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原告徐洪云与被告赵士成、赵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徐洪云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洪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洪云撤诉。案件受理费6044元,减半收取3022元,由原告徐洪云负担。审判员  张亚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亚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