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5民初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原告徐洪云与被告赵士成、赵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洪云,赵士成,赵明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5民初521号原告:徐洪云,男,196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牡丹江市西安区。被告:赵士成,男,195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告:赵明明,男,198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原告徐洪云与被告赵士成、赵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徐洪云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洪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洪云撤诉。案件受理费6044元,减半收取3022元,由原告徐洪云负担。审判员 张亚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亚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