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初241号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18号520-78(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柴继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阿胶街78号。法定代表人:秦玉峰,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诉称,美国GettyImages,Inc.是全球最大的图片供应商,在120多个国家以网站授权形式开展销售服务,是中国国务院办公厅新闻办图片供应商及2008奥运会官方指定摄影机构,在全球图片业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原告方自2005年8月1日起与Getty公司建立了授权合作关系,是Getty公司在华唯一授权代表,依法享有相关图像素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并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其知识产权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其图像素材的行为采取任何法律行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为宣传推广品牌产品及服务,于“东阿阿胶DEEJ”微信认证公众号中使用了5张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侵害了原告摄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此外上述微信公众号中,仍存在未经授权使用原告1031张摄影作品的侵权行为,原告均一并进行了证据保全。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图片著作权的侵犯;2.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50000元。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根据上述规定,本案的侵权行为地为申请人住所地,即山东省东阿县阿胶街78号;侵权结果发生地为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即江苏省武进经济开发区绿杨路2号;被告住所地,即为申请人住所地。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权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原告主张被告侵犯了涉案摄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为被侵权人,利用信息网络侵害其著作权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原告的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在天津市××开发区,该区域内的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由本院管辖。因此,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申请不能成立,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异议受理费80元,由被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雷艳珍代理审判员  苗 佳代理审判员  刘剑腾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姚泓冰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