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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7101行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龙雨林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雨林,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粤7101行初72号原告:龙雨林,男,1971年5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被告: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住所地:广州市同福中路368号。法定代表人:魏素新,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宇、林学坚,该局民警。原告龙雨林诉被告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行政行为违法及附带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龙雨林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彦君律师(2017年5月8日,原告向本院提交终止委托通知书,终止对代理人刘彦君、袁东杰的委托),被告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的委托代理人刘宇、林学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龙雨林诉称,2015年4月14时13时许,原告在广州市海珠区沥滘码头公园凉亭附近玩耍,偶然发现有几个群众在打牌娱乐。于是我也凑上前去看热闹。看着看着,他们叫我也来玩一把(事后我才得知他们是诈骗)。大约到了下午2点左右,被告单位的几个便衣与警察同志手持警棍等械具,突然间冲入现场,呵斥我们“不许动”并将现场连同我在内的六个人团团围住,对我们拳打脚踢,后又将我们按压在地上及捆绑起来。他们十多个警察中的二三个人将我一顿拳脚殴打后,又将我按压在地上,用脚踩我的头,还将我捆绑起来。在反手捆绑我的过程中,导致我在左手多处骨折。我在现场疼痛的晕死过去。他们也丝毫不予理会,后将我拖上警车。到了南洲派出所之后,我的手红肿的厉害,疼痛难忍,向派出所的警察求救,他们才开警车将我押往南洲路附近的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南院)抢救,在该医院草率治疗、打了石膏后,南洲派出所拒绝医院的医嘱嘱咐,强行将我押回到了派出所录口供。录了口供后,南洲派出所当天晚上十二点将我送至海珠区拘留所,准备给予我行政拘留十五天。但是在拘留所经过法医检查,认为对我不能收监拘留,才释放我出去由我找医院治疗。于是次日,我前往广州市正骨医院住院治疗。三天后,医生叫我转去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总医院住院继续治疗。后经该医院抢救,诊断为:1、左侧桡骨上端骨质连续性中断;2、左侧桡骨鹰嘴外侧部小撕脱性骨折。综上所述,本次事件给原告带来了身体上的痛苦和精神上的打击,也给原告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工作人员于2015年4月14日执行公务过程中伤害原告身体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且判令被告予以国家赔偿413789.41元(医疗费65712.5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护理费7500元、误工费317250元、营养费1000元、交通费8045.9元、餐费12781元)。被告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辨称,一、认定的事实及处理情况。2015年4月14日13时许,龙雨林等多人在广州市海珠区沥滘码头公园凉亭处,以扑克牌打“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最低赌注为人民币100元,不设上限。当日14时30分许,我局民警根据群众举报到现场对涉赌人员进行抓捕,龙雨林为逃避抓捕而起身逃跑,后被我局民警制服,过程中龙雨林左手臂骨折。二、根据认定的事实,对原告提出的事实及理由作出如下答复:1、龙雨林控诉我局民警对其实施抓捕时殴打其的说法,无证据支撑。根据我局民警的执勤经过,我局一名民警对龙雨林进行抓捕时,龙雨林欲摆脱民警控制并逃跑,在此情况下民警只是对其反手控制,并没有殴打行为。且根据本案参赌人员吴主香4月21日的笔录中陈述到:“我见到一个警察跑到他后面,用手扼住他的颈部,接着他就站了起来,往前走了几步想挣扎,不被警察控制,该警察已经将他的左手扳到背后,无法挣扎…抓捕期间警察没有殴打他”,且结合本案民警陈广凯、保安员刘北山、参赌人员陈燕喜的证言,上述事实可以互相印证,因此龙雨林称被我局多名民警殴打致伤的说法是毫无根据的。2、民警抓捕龙雨林致其受伤,是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且执法过程中并无不当、过当。首先,本案的案发地点为海珠区沥滘码头,长期存在多人聚赌的违法现象,影响极为恶劣,周边群众多次拨打110要求公安机关查处,且综合本案证据,龙雨林与多人在沥滘码头赌博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由此可见,龙雨林违法聚众赌博为因,我局民警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到场查处为果。其次,根据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可见,龙雨林等人的赌博地点为开放的公共场合,距离中心现场二十米处为一条河涌,且有十多名违法人员参与赌博,现场地形复杂,涉案人数较多,如果抓捕民警不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极易引发现场混乱,甚至可能导致违法人员跳河溺亡等更为严重的后果。根据本案证言可见,民警开始实施抓捕后,现场参赌人员四散逃跑,我局民警遵循“从弱到强”、“合理武力”的控制原则,采取扼颈的方式对龙雨林进行控制,但龙雨林起身逃跑,民警采取进一步的控制措施将其按到在地,但龙雨林依然进行挣扎,最后我局民警才采取反手的方式对其进行控制,民警所采取的措施是根据龙雨林的现场行为逐级升级的,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由此可见,龙雨林挣扎逃跑的行为为因,我局民警对其采取控制手段致其受伤为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跑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因此龙雨林手臂受伤结果的发生,系由其参与赌博并企图反抗逃跑的行为所导致,我局民警对龙雨林的抓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违法行为。3、我局民警知悉龙雨林手臂受伤后,及时将其送往医院就诊。第一,原告在起诉状中所称:“在现场疼痛的晕死过去,他们丝毫不予理会…向派出所的警察求救,他们才开警车将的押往医院抢救”这一说法本来就存在诸多悖论,一者,原告既然在现场疼得都“晕死过去了”,又怎么会知道现场的警察对其丝毫不予理会。二者,现场警察与龙雨林并无恩怨,且龙雨林自己也称被带回派出所后向民警求助,民警将其送往就医,既然到了派出所后民警发现原告受伤即送就医,那么如果原告在现场真的反映受伤了,民警又如何不理会,原告的说法不符合常理、情理。第二,民警实施抓捕的时间为14时30分,医院收费票据显示就诊时间为15时13分,时间相隔不足一小时,结合民警的执勤经过,足以证实民警在知悉了龙雨林手臂受伤的情况后,立即将其送往医院就诊,并替其支付了医疗费用,充分保证了其人身权益。综上所述,我局民警依法履行职责,对原告龙雨林实施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程度适当,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无依据,请求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审理查明,2015年4月14日13时许,原告龙雨林等人在广州市海珠区沥滘码头公园凉亭处以扑克牌桌为工具,打“三公、大吃小”形式进行赌博,赌至当日14时30分被被告民警查获,民警在原告身上查获赌款人民币2700元。同日,被告经调查作出穗公海行罚决字[2015]024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原告的赌博行为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收缴赌款人民币二千七百元。在抓捕过程中,被告民警对原告采取反手控制措施导致原告左手臂受伤。同日,被告民警将原告送往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治疗,医疗收费票据显示检查费缴费时间为同日15时13分,经检查,该院同日出具放射科X线诊断报告单,影像诊断为:1、左侧桡骨上端多发骨折,骨折累及左侧桡骨小头关节面;左肘关节周围软组织肿胀。2、左侧桡骨鹰嘴外侧部数个小点片状高密度影,未除外小撕脱性骨折可能,建议进一步检查。其后,原告先后在广州正骨医院及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进行了治疗。2015年4月15日,广州市海珠区拘留所出具穗海(拘)拘停字[2015]0217号《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认为原告存在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情形(左侧桡骨上端多发骨折),建议对原告停止执行拘留。原告认为被告抓捕过程中导致其受伤的行为违法,诉至本院。另查明,在被告2015年4月14日制作的询问笔录中,被告下属南洲派出所保安员钟国标对抓捕情况的陈述为:“……民警及我们辅助人员都没有动手打过赌博嫌疑人,只是将嫌疑人抓住及控制住……我见到邱永奇用手箍住龙雨林的脖子,龙雨林挣扎着起身想逃跑,接着邱永奇就立即控制其手部并将其按倒在地上将他控制住了……”保安员刘北山的陈述为:“……我看见当时龙雨林是蹲在地上发牌的,我们进入时他见到有个别涉赌人员离开,于是龙雨林正想离开还来不及站起来时就被邱永奇用手箍住他的脖子,后龙雨林反应过来后就起身想逃跑,接着邱永奇就立即控制其手部并将其按倒在地上……问:现场民警和辅助力量有否对涉赌人员进行殴打?答:没有。我们当时都是徒手控制。”涉赌人员吴主香在2015年4月21日的询问笔录中陈述为:“……问:警察在抓捕他(即原告龙雨林)的情形?答:警察到达后,我见到一个警察跑到他后边,用手扼住他的颈部,接着,他就站了起来,往前走了几步,想挣扎,不被警察控制,该警察也跟着他前进几步后,把他按到,并将他的左手反到背后制服他。问:警察将穿红色球衣男子按倒在地后,他是否还挣扎?答:他被警察按倒在地后,拼命挣扎几下后,但警察已经将他左手反到背后,无法再挣扎。问:抓捕期间警察是否殴打他?答:没有。……”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执勤经过、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穗公海行罚决字[2015]024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医疗收费票据、放射科X诊断报告单、出院证等证据证实,原、被告亦当庭陈述在案。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本案中,原告存在参与聚众赌博的违法行为,被告依法有权对其进行查获并作出相应处罚。被告执勤民警在对原告的抓捕过程中,现场相关人员的陈述证实原告存在挣扎逃跑情形,执勤民警徒手将其控制,不存在对原告进行殴打、虐待等违法行为,原告受伤后被告民警亦及时将其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因此,原告在被抓捕过程中受伤的情况不符合上述应予国家赔偿的法定情形。原告以被告在抓捕过程中对其进行殴打为由要求确认被告的执法行为违法并予以赔偿,但其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存在殴打或其他违法行为,故原告的请求缺乏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龙雨林的诉讼请求;驳回原告龙雨林的赔偿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龙雨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 判 长  徐 星人民陪审员  何国梅人民陪审员  梁敏勤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佳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