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3民初10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枚香诉被告深圳市维富化工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枚香,深圳市维富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10875号原告:刘枚香。被告:深圳市维富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太白路4007号维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62833H。法定代表人:李军。上列原告刘枚香诉被告深圳市维富化工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24日通知原告在七日内缴纳受理费,原告在规定期间内未予缴纳,亦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知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黄 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