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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91执6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戚国娟、秦光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戚国娟,秦光明,余华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91执6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戚国娟,女,1973年6月10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被执行人秦光明,男,1977年2月1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被执行人余华娟,女,1980年2月8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2017)浙0191执606号的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秦光明、余华娟的银行存款14158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或拍卖、变卖其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以清偿债务。现申请执行人戚国娟向本院申请对本案撤回执行,并解除对二被执行人的财产控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秦光明、余华娟的银行存款141584元,并解除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解除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并解除拍卖、变卖其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清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霄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