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3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秦小梅与张成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小梅,张成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3民初282号原告:秦小梅,女,汉族。被告:张成柱,男,汉族。原告秦小梅与被告张成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秦小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偿还原告货款10958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0年2月至2011年4月期间,被告张成柱在原告秦小梅经营的配件门市赊欠配件,尚欠原告10958元的货款未还,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形成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但根据原告秦小梅在《确认被告送达地址保证书》中提供的被告地址查找不到被告张成柱。本院认为,原告秦小梅未提供被告张成柱的准确地址,致使无法找到被告,且原告经多次传唤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秦小梅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秦小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苏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郭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