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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8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陕西卓越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卓越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8执86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卓越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7000995X1。住所地:西安市大兴路**号。法定代表人代某某,男,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男,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7351309818。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号依斯特大厦***室。法定代表人孙某某,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闫某某,男,系该公司职工。申请执行人陕西卓越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428民初5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卓越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7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陕西卓越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费490000元及逾期���息,并负担诉讼费8650元及执行费用。本院已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用其自建的位于长武县亭口镇亭北商贸城内6号楼214西户房面积50.98平方米,6号楼215西户房面积52.78平方米,6号楼109西户房面积26.136平方米,三套商铺抵顶申请人陕西卓越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费490000元,诉讼费8650元及本案执行费用。二、申请执行人陕西卓越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将抵顶来的上述三套商铺在办理房屋销售合同及房产登记时均办理登记在刘某名下。上述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及刘某确认同意,并订立了商品房购销合同书,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428民初5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庚科审判员  车建国审判员  任秀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海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