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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终4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陕西龙扬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童荣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龙扬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童荣春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49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龙扬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景观路1号。法定代表人:孙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海,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彬,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童荣春,女,195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志保,陕西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霞光,陕西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陕西龙扬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童荣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2民初47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龙扬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陕西龙扬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陕西龙扬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陕西龙扬经济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陕西龙扬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宏审 判 员  董凡代理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高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