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11民初1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与陈志超、王玉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陈志超,王玉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11民初1306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法定代表人刘劲忪,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郑杨,系该银行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放弃、承认、变更诉讼请求,代为申请财产或证据保全,代为进行和解、调解,代为上诉,代为签署法律文书等。委托代理人易臻,湖南人和人(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陈志超。被告王玉飞。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诉被告陈志超、王玉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诉讼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祥宇人民陪审员 吴乃兴人民陪审员 王广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文 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