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5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南昌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熊火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熊火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5民初78号原告:南昌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工农路南面中心花园小区5栋3单元102室。法定代表人:李世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宗,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铭,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火金。原告南昌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洲物业)与被告熊火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熊火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总计9515元;2.依法判令被告以所欠缴的物业服务费为基数,按每日3‰向原告支付滞纳金783元(暂计算至2017年2月28日,并以此方式计算至付清之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1月26日,被告与江西欣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荣房地产)签订《南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购买位于南昌市湾里区××依××小区××单元××室商品房,建筑面积146.84平方米,合同附件五约定,由原告提供小区物业服务,其中住宅类高层(电梯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每月每平方1.2元收取,业主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滞纳金。原告自入驻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起至今,一直按照合同条款及《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要求为全体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2012年8月27日至2017年2月28日,被告拖欠物业费达9515元,原告多次通过电话通知、上门催缴、张贴告示等方式要求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被告却一直推诿拒绝。被告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第一组证据:原告的工商营业执照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材料、被告的身份信息。证明目的:证明原、被告双方主体适格。第二组证据:《南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明目的:证明被告与小区开发商成立了买卖合同关系,属于本小区业主,是原告的服务对象。第三组证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两份。证明目的:证明原、被告之间成立了有效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双方互负相应权利义务。第四组证据:南昌市湾里区发改委颁发的《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备案手册》及原告张贴公示的本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价牌。证明目的:证明原告的收费标准符合规定、且已经充分告知了被告业主。本院对原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26日,被告与欣荣房地产签订《南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购买位于南昌市湾里区××依××小区××单元××室商品房(高层),建筑面积146.84平方米,合同附件五约定,欣荣房地产选聘原告提供依云郡小区物业服务。2013年7月30日,欣荣房地产与原告九洲物业约定,欣荣房地产将依云郡小区物业管理业务委托原告九洲物业管理,并约定居住楼(高层)物业服务价格为每月每平方1.2元,由原告按季度向业主或使用人预先收取。2014年6月30日,经南昌市湾里区发改委批准,依云郡小区住宅类高层收费价格为每月每平方1.2元,原告予以张贴公告。自2012年8月27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止,被告共拖欠物业费9515元,原告通过电话通知、上门催缴、张贴告示等方式多次要求被告支付物业费无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承担拖欠物业费产生的滞纳金的诉请。本院认为,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原告九洲物业依据其与欣荣房地产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取得了依云郡小区的物业服务业务,原告与被告熊火金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被告熊火金拖欠原告物业费9515元,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既不答辩,也不参加庭审活动,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产生的不利后果由被告自己承担。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滞纳金的诉请,属于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行为,本院予以允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熊火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12年8月27日至2017年2月28日期间的物业费951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熊火金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智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亚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