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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92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92执96号申请执行人: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泰路145号1栋18层1804号。负责人:杨焕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夜明珠路35号。法定代表人:冷向阳,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经审查,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作出(2015)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4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第二项载明“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对四川三和恒鑫商贸有限公司在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川三和恒鑫商贸有限公司与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依照双方签订的《钢材采购合同》约定办理结算后,若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还应给四川三和恒鑫商贸有限公司支付款项,则由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将该款项在限额5687730.14元以内,直接向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支付”。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交《关于与三和恒鑫债权债务情况的说明》,说明四川三和恒鑫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一直未办理最终结算手续,因四川三和恒鑫商贸有限公司迟迟不与被执行人办理结算,导致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仍处于不确定状态。另,据被执行人初步核算,即使双方办理最终结算,被执行人也无需向四川三和恒鑫商贸有限公司支付任何款项。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也认可四川三和恒鑫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一直未办理最终结算手续。据此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条件还不具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波审判员  谢鸣审判员  蒋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