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民初1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张振国与长春市老干部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基隆街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国,长春市老干部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基隆街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0106民初1872号 原告:张振国,男,1981年12月20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生物小区5栋1单元401室。公民身份号码:220103198112203518。 被告:长春市老干部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基隆街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基隆街18独立综合楼103室。 法定代表人:孙永波,经理。 原告张振国与被告长春市老干部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基隆街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振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张振国负担。 审判员 董天静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姜 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