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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3民初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糜丽与李海洋、樊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糜丽,李海洋,樊丽君,张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3民初504号原告:糜丽,女,1972年6月27日出生,回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被告:李海洋,男,1977年8月10日出生,回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被告:樊丽君,女,1980年4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被告:张亮,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原告糜丽与被告李海洋、樊丽君、张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糜丽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糜丽撤诉。案件受理费674元,减半收取计337元,由原告糜丽负担。审判员  王红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任晓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