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325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兴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新4325刑初28号公诉机关青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兴,男,1988年6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现在青河县喜缘火锅店打工,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富蕴县,暂住青河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26日被青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青河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诉刑诉[2017]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兴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审理了本案。青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卫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青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0日2时许,被告人张兴酒后驾驶号牌为×××小型客车,沿青河县团结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青河县惠华商场前路段时,与前方被害人哈某驾驶的号牌为×××小型客车追尾碰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验,被告人张兴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5.2mg/100ml。青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兴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哈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兴赔偿了被害人哈某买车辆维修费用等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鉴定机构资格证书、鉴定人、翻译人资格证书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张兴机动车驾驶证、行车证复印件、鉴定意见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阿地公(交)决字[2017]第3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事故现场照片、被害人哈某的陈述、被告人张兴的供述、阿公刑物证鉴(酒精)字[2017]2号《血液酒精检验报告》、酒精含量吹气检测结果单、第654325320170002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取笔录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青河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兴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血液中酒精含量达125.2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酒后驾车造成轻微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因此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本案中被告人张兴具有坦白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兴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魏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周荣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