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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22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陶某某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勐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822刑初244号公诉机关勐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某某。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1月11日被西双版纳州森林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4月18日被勐海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7年5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勐海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17)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日在本院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勐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肖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被告人陶某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使用砍刀在地名为“涅塘地”的集体林地内砍伐林木,并于2016年6月在所砍林地内种植冬瓜。经林业技术鉴定,砍伐地块权属为集体(已发放林权证到个人),森林类别为商品林,亚林种为用材林,砍伐面积15.6亩,损失活立木蓄积16.772立方米,价值3,354.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口证明、前科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死亡证明、林权证复印件、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现场勘验笔录、鉴定聘请书、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陶某某违反森林法规,擅自砍伐自己所有的林木,损失活立木蓄积16.772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本人所有的林木,损失活立木蓄积16.772立方米,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陶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为保护国家森林资源不受破坏,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陶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未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砍刀一把,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西双版纳州森林公安局直属分局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魏程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