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1民初3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鲍代兄与陈哈斯额尔敦、包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代兄,陈哈斯额尔敦,包建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3019号原告鲍代兄,女,1983年1月26日出生,蒙古族,大专文化,个体,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陈哈斯额尔敦,男,蒙古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包建明,男,蒙古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鲍代兄诉被告陈哈斯额尔敦、包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鲍代兄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鲍代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鲍代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鲍代兄负担。审判员 张文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赵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