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终6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健、郭贤美等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西南宁市香满万嘉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支行,郭贤美,张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62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南宁市香满万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江南区东南路4号1栋仓库。法定代表人:郭贤美,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支行,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储成龙,行长。原审被告:郭贤美,女,1985年1月5日出生,苗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原审被告:张健,男,197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上诉人广西南宁市香满万嘉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支行、原审被告郭贤美、原审被告张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商)初字第546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西南宁市香满万嘉贸易有限公司收到我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上诉人广西南宁市香满万嘉贸易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亚东审判员 崔永明审判员 马志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郭仲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