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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4民初3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陈园园与戴佳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园园,戴佳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3856号原告:陈园园,女,198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戴佳祺,男,197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原告陈园园与被告戴佳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陈园园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园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园园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园园负担。审判员  周玉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姗姗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