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4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桃枝、许先贵与莫非、台州永拓机电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桃枝,许先贵,台州永拓机电有限公司,莫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4执313号申请执行人李桃枝,女,196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申请执行人许先贵,男,196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被执行人台州永拓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良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莫非,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申请执行人李桃枝、许先贵与被执行人莫非、台州永拓机电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6)鄂9004民初911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台州永拓机电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李桃枝、许先贵6066**元;二、被告莫非赔偿原告李桃枝、许先贵319**元。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李桃枝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分别向被执行人莫非、台州永拓机电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莫非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台州永拓机电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因申请执行人李桃枝未提供被执行人台州永拓机电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经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台州永拓机电有限公司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9004民初91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昊审判员 刘昌杰审判员 刘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戴俊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