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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02民特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郑光德、夏希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光德,夏希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02民特11号申请人:郑光德,男,196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委托代理人:王美英(系郑光德妻子),女,196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申请人:夏希,男,197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郑光德、夏希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郑光德、夏希因务工受伤赔偿纠纷,于2017年6月5日经棠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如下:一、夏希支付郑光德受伤后的误工费、护理费及可能存在的伤残补助等费用共计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元)。二、上述款项为事故的一次性了结款项,不存在任何未结事项。三、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协议款项经司法确认后当天由夏希一次性付清。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郑光德、夏希于2017年6月5日经棠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棠调字(2017)004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包建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陶 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