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1民申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亚丁、罗正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亚丁,罗正,孙佩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申6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亚丁,女,汉族,1971年12月26日生,云南省昆明市人,住昆明市西山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罗正,男,汉族,1971年1月21日生,云南省昆明市人,住昆明市盘龙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佩刚,男,汉族,1971年9月24日生,云南省昆明市人,住昆明市盘龙区。再审申请人王亚丁因与被申请人罗正、一审被告孙佩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昆民二终字第18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亚丁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在借款金额的认定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借款协议和借条中约定的借款金额与孙佩刚收到的转账金额明显不符,存在“砍头息”的情况;孙佩刚已举证证明向罗正还款197.1万元的事实,且罗正已认可。二、孙佩刚明确用于经营的借款,原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违法法律规定。三、本案是典型的虚假诉讼,是罗正和孙佩刚合谋骗取申请人的财产。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认为:本案中,罗正主张1812000元借款债权,提供了孙佩刚签名的4份借款协议、借据及转账凭证,能够反映出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具体,证实罗正按约履行了借款交付义务。孙佩刚、王亚丁主张借款未足额交付,但该主张与孙佩刚亲自签署的借据记载相悖且无有效证据证实,原审不予采信并无不当。孙佩刚主张借款已全额归还,但从其提交的还款转账凭证来看,还款时间、还款金额均与双方借款协议约定的本息金额及还款时间不相吻合;并且,借款人归还借款后,一般应将借据收回或作出款项已归还的批注。但罗正现仍持有该借据原件,且对于孙佩刚主张的转账还款,罗正能够提供相应反驳证据证明该转账针对的是双方之间的其他借贷关系,故原审对孙佩刚关于本案借款已归还的主张不予以采信,是正确的。另外,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第三人明知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本案中,孙佩刚向罗正的借款发生在其与申请人王亚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并未向罗正明示过其与王亚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明确约定过夫妻财产分别制;王亚丁亦无证据证实孙佩刚与罗正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孙佩刚与罗正串通虚构债务、或此债务系孙佩刚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故孙佩刚对外所举本案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王亚丁应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故原审法院将本案借款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判决由孙佩刚、王亚丁承担还款责任并无不妥,应予支持。综上,王亚丁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亚丁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曾庆娟审判员  罗天慧审判员  万绍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保卓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