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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6民初1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王磊与朱雅颂、马艳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磊,朱雅颂,马艳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6民初1516号原告:王磊,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南市区。被告:朱雅颂,男,198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蠡县。被告:马艳艳,女,汉族,现住保定市南市区。原告王磊与被告朱雅颂、马艳艳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王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磊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海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