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831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金湖县国信担保有限公司与周圣权、杨云闪、江苏苏良机械有限公司、淮安扬子木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湖县国信担保有限公司,淮安扬子木业有限公司,江苏苏良机械有限公司,周圣权,杨云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31执40号申请执行人金湖县国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建设路151号。法定代表人韩福领,总经理。被执行人淮安扬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经济开发区工二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周圣权,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苏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金湖经济开发区理士大道57号。法定代表人倪宗权,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周圣权,男,1970年12月7日生,汉族,金湖县人,住金湖县。被执行人杨云闪,女,1972年10月17日生,汉族,金湖县人,住金湖县。申请人金湖县国信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淮安扬子木业有限公司、江苏苏良机械有限公司、周圣权、杨云闪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3日作出(2012)金商初��第0305号民事调解书,由于被执行人淮安扬子木业有限公司、江苏苏良机械有限公司、周圣权、杨云闪未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金湖县国信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黑名单告知书、监督卡、财产申报表,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调查。将被执行人淮安扬子木业有限公司、江苏苏良机械有限公司、周圣权、杨云闪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金湖县车管所、住建局、工商局、国土资源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被执行人淮安扬子木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金湖县经济开发区的房地产经本院三次拍卖,一次变卖均流拍,并且江苏金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房地产享有(本金1000��元及利息)担保物权,其名下无车辆登记。被执行人江苏苏良机械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被执行人周圣权、杨云闪名下无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登记。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均无银行存款。经查,被执行人淮安扬子木业有限公司、江苏苏良机械有限公司、周圣权、杨云闪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相关财产执行线索。在执行过程中,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未执行标的为2637307.62元。本院认为,本案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对其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并听取了其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金湖县人民法院(2012)金商初字第030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海忠审 判 员  秦建峰代理审判员  李玉培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朱敏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