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2执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查春松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查春松,姚丹,安庆市传扬商贸有限公司龙山路店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2执保110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住所地安庆市孝肃路。负责人夏波,行长。被申请人查春松,男,196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申请人姚丹,女,196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被申请人安庆市传扬商贸有限公司龙山路店,住所地安庆市龙山路东。法定代表人姚丹。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被申请人查春松、姚丹、安庆市传扬商贸有限公司龙山路店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查春松、姚丹、安庆市传扬商贸有限公司龙山路店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查春松、姚丹、安庆市传扬商贸有限公司龙山路店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汪大为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崔 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