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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执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兖州市灿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兖州市灿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栾绪华,姚忠英,杨广娟,刘科,丁丙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399号申请执行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兖州市灿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栾绪华。被执行人:姚忠英。被执行人:杨广娟。被执行人:刘科。被执行人:丁丙霞。本院受理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0811执39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兆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艾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