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7民初2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水支行与被告任荣华、南京金友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水支行,任荣华,南京金友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258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水支行,住所地在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中大街9号。法定代表人:邱凌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水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谦峰,江苏同心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江苏同心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荣华,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被告:南京金友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宝塔北路12号。法定代表人:张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水支行与被告任荣华、南京���友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水支行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水支行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水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水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建容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见习书记员 吴梅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