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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7财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贾东海、杨有金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贾东海,杨有金,张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7财保55号申请人:贾东海,男,196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阳原县。被申请人:杨有金,男,196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阳原县。被申请人:张树,男,196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阳原县。申请人贾东海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杨有金的银行存款3万元、被申请人张树银行存款10万元。申请人贾东海以自己所有的位于阳原县西城镇东关北地滩一巷三排××号的房产(阳房权证西私自字第××号)一处提供担保。2015年12月26日,被申请人杨有金因资金困难,向申请人贾东海借款10万元,被申请人张树提供担保,双方约定按月结息,至今共欠本息13万元。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杨有金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担保人张树也未承担担保责任。申请人准备起诉,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杨有金的银行存款3万元;二、冻结被申请人张树的银行存款10万元;三、查封申请人贾东海所有的位于阳原县西城镇东关北地滩一巷三排××号的房产(阳房权证西私自第××号)一处。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曹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莘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