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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民申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李家万、张丁梅与邓彩霞、张炜东、陈鹏、苟亚梅、王琳、万晓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家万,张丁梅,邓彩霞,张炜东,陈鹏,苟亚梅,王琳,万晓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民申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家万,男,196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丁梅,女,196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系李家万之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邓彩霞,女,199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炜东,男,199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系邓彩霞丈夫。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鹏,男,199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苟亚梅,女,199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琳,男,199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系苟亚梅丈夫。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万晓娟,女,199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再审申请人李家万、张丁梅因与被申请人邓彩霞、张炜东、陈鹏、苟亚梅、王琳、万晓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川19民终6号民��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家万、张丁梅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晓云审 判 员 肖 强审 判 员 杨璐菥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法官助理 龚永梅书 记 员 赵灿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