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7执11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李新宝与姬玉良、王晓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宝,姬玉良,王晓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7执11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新宝,男,汉族,1985年4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姬玉良,男,汉族,1981年9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晓英,女,汉族,1982年9月1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新宝与被执行人姬玉良、王晓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豫1327执1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詹兴合审判员 程 纲审判员 胡学朋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史艳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