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27执11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李新宝与姬玉良、王晓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宝,姬玉良,王晓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7执11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新宝,男,汉族,1985年4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姬玉良,男,汉族,1981年9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晓英,女,汉族,1982年9月1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新宝与被执行人姬玉良、王晓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豫1327执1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詹兴合审判员  程 纲审判员  胡学朋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史艳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