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特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胡玉贵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胡玉贵,司海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特743号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99号。负责人赵春玲,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玲玲,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玲玉,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胡玉贵,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申请人司海云,女,197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本院于2017年5月8日受理了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被申请人胡玉贵、司海云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胡向楠独任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据申请人向法庭提供的材料,依法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及到庭听证传票等文书,但未能有效送达,被申请人呈下落不明状态。由于无法充分保障被申请人知情权、异议权,本院对担保物权的效力、范围无法判定,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还有待于进一步查清,故对申请人的申请,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之实现担保物权申请,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胡向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朱卫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