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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执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济宁市任城区北城蔬菜专业合作社、姜现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宁市任城区北城蔬菜专业合作社,姜现法,张庆连,姜现刚,李春美,姜昭太,凡洪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328号申请执行人:济宁市任城区北城蔬菜专业合作社。被执行人:姜现法。被执行人:张庆连。被执行人:姜现刚。被执行人:李春美。被执行人:姜昭太。被执行人:凡洪美。本院受理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0811执32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兆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艾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