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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271执2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三亚市荔枝沟法律事务所与三亚南崖开发贸易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亚市荔枝沟法律事务所,三亚南崖开发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271执2613号申请执行人:三亚市荔枝沟法律事务所,住所地三亚市天涯区金鸡岭路383号。法定代表人:刘万富,该所主任。被执行人:三亚南崖开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三亚市解放四路131号市水泥制品厂宿舍四栋104房。法定代表人:孙铭,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琼0271民初3062号民事判决书,对申请执行人三亚市荔枝沟法律事务所(以下简称荔枝沟事务所)与被执行人三亚南崖开发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崖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执行。依据生效判决,南崖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荔枝沟事务所支付91200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41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南崖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2016年12月19日,南崖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铭口头向本院报告称公司名下有一块土地,但经本院向三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南崖公司名下并无土地、房屋登记信息。对南崖公司所称的土地情况,经查,南崖公司曾以三亚市国土资源局(原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不履行补办土地登记职责为由,于2012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为其补办羊栏集建(93)字第037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及相关档案;本案经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南崖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三亚市人民政府向其颁发过上述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并于2012年12月25日作出(2012)三亚行终字第25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了南崖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为终审判决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故,上述南崖公司所称的土地并不能供本案执行。另,因南崖公司拒不履行,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12月27日,本院向荔枝沟事务所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但荔枝沟事务所至今未能向本院提供有关南崖公司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本院认为,因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立平审 判 员 王传喜审 判 员 王大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法官助理 董红谦书 记 员 罗 景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