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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5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3-19

案件名称

乌拉特后旗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泽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拉特后旗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泽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5民初397号原告:乌拉特后旗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法定代表人:郭爱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娜,该公司副经理。被告:张泽华,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原告乌拉特后旗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泽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乌拉特后旗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拉特后旗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乌拉特后旗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温惠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超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