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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2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崔汉利诉杜保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汉利,杜保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02民初39号原告:崔汉利,男,1966年9月15日生。被告:杜保成,男,1971年4月15日生。原告崔汉利与被告杜保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崔汉利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因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本院,现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崔汉利撤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计975元,由原告崔汉利负担。审 判 长  卞金萍人民陪审员  秦爱云人民陪审员  李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赵安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