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2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崔汉利诉杜保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汉利,杜保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02民初39号原告:崔汉利,男,1966年9月15日生。被告:杜保成,男,1971年4月15日生。原告崔汉利与被告杜保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崔汉利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因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本院,现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崔汉利撤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计975元,由原告崔汉利负担。审 判 长 卞金萍人民陪审员 秦爱云人民陪审员 李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赵安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