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2执恢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曾湘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2执恢68号被执行人曾湘,女,1991年7月16日生,汉族,现在凉山监狱服刑。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15)盐边刑初字第15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曾湘给付罚金2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15)盐边刑初字第150号判决书第一项曾湘罚金部分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黎祥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谢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