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8执1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宋纪根与高振坤劳务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清顺,戚留祥,宋纪联,张秀法,宋哲,宋纪根,高振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8执1712号申请执行人吴清顺,男,196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芦岗乡大付占村。身份证号:410728196307232593申请执行人戚留祥,男,196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芦岗乡大付占村。身份证号:410728196703012517申请执行人宋纪联,男,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芦岗乡三清观村。身份证号:410728197108162697申请执行人张秀法,男,195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芦岗乡大付占村。身份证号:410728195111152570申请执行人宋哲,男,197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芦岗乡三清观村。身份证号:410728197907162511申请执行人宋纪根,男,196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芦岗乡三清观村。身份证号:410728196805242516被执行人高振坤,男,1972年12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恼里镇郑辛庄村二组。身份证号:410728197212122038本院在执行吴清顺、戚留祥、宋纪联、张秀法、宋哲、宋纪根申请高振坤劳务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及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至今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728民初18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和(2016)豫0728民初1811号民事判决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国宏审判员 张雁凌审判员 韩振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庆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