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7504执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赵日龙与王振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日龙,王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7504执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赵日龙,男,1963年2月12日生,朝鲜族,农民,住敦化市。被执行人王振华,男,1965年2月1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敦化市(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日龙与被执行人王振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5日公告向被执行人王振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7年1月17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振华在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的存款,于2017年6月2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王振华在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的存款3540.00元,扣划至本院账号内。现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赵日龙。经本院依法查证被执行人王振华,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日龙亦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王振华的下落及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席学春审判员 申恩德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冯晓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