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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民申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徐立东、桂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立东,桂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南华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洛阳市矿特铸管有限公司,宋春雨,胡道渝,胡俊国,李武照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民申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徐立东,男,1951年5月14日生,汉族,住柳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庆,广西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桂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秀峰区依仁路14号。法定代表人:罗光伟,董事长。��托诉讼代理人:刘微,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岚晞,公司员工。一审被告:桂林南华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平乐县二塘工业集中区内。法定代表人:宋春雨,总经理。一审被告:洛阳市矿特铸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新安县洛新工业园内科隆路。法定代表人:宋春雨,总经理。一审被告:宋春雨,男,1964年5月11日生,锡伯族,桂林南华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一审被告:胡道渝,女,1965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桂林市象山区,一审被告:胡俊国,男,1969年3月7日生,汉族,桂林南华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股东,住��南省济源市河南中蒙特殊钢厂东生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兴,河南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李武照,男,1953年10月15日生,汉族,桂林南华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股东,住河南省伊川县,再审申请人徐立东与被申请人桂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一审被告桂林南华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洛阳市矿特铸管有限公司、宋春雨、胡道渝、胡俊国、李武照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2013)秀民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徐立东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 判 长  梁 俭审 判 员  霍凤玲审 判 员  黄漓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李燕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