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02执13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殷与被执行人冯雯、唐利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殷,冯雯,唐利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02执13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殷,女,汉族。被执行人冯雯,女,汉族。被执行人唐利群,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陈殷与被执行人冯雯、唐利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2民初188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房产、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冯雯、唐利群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2民初188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波审 判 员 蒋汉民代理审判员 杨振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