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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财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孙伟与薛满明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伟,薛满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财保110号申请人孙伟,男,198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申请人薛满明,男,195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申请人孙伟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薛满明所有的位于连云港市海州区海恒润郁洲府9号楼1单元401室房产()予以保全,保全限额人民币90万元。申请人孙伟提供担保人周晓勇与陈娟共同共有的位于海州区新建中路99号石棚名居4号楼1单元501室(丘号)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薛满明所有的位于连云港市海州区海恒润郁洲府9号楼1单元401室房产()。二、查封担保人周晓勇与陈娟共同共有的位于海州区新建中路99号石棚名居4号楼1单元501室(丘号)。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已由申请人孙伟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永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蒋晓妍重要提示:一、申请人起诉时须将本裁定书及保全费收据复印件一并提交本院以免权益遭受损害。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请在期限届满之日的30日前向本院提出。 来自: